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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贷学金、助学金审核发放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jyjf0001 |
| 事项名称 | 各类贷学金、助学金审核发放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2.【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发展规划与财务审计工作岗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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