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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MB0U50224E4000505001000 |
| 事项名称 | 学生资助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2.【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3.【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规[2016]16号)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后,学校将《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发展规划与财务审计工作岗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学校上报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信息。 2.现场查验责任:到学校核实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校情况。3.审核责任:①审查给付对象是否符合国家助学金政策要求。②审查国家助学金是否按标准发放。③审查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是否达到政策要求。 4.发放助学金责任:为符合国家助学金受助条件的学生及时发放助学金。 5.送达责任:及时按程序将资助资金送达到旗县区。 6.事后监管责任:①加强后续监管;②确保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困难学生。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规[2016]16号)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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