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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5 |
|---|---|
| 事项编码 | jycf0025 |
| 事项名称 | 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6月22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组织人事与教师工作岗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检查发现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①指派2人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并出示执法证件。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③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方法,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④调查终结应出具《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⑤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①应当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决定:确有用假教师资格证书行为的,作出处罚决定;②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用假教师资格证书行为不成立的,不得给予处罚;③用假教师资格证书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①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应当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①执行罚缴分离制度。②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罚款收据。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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