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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MB0U50224E4000805008000 |
| 事项名称 |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 第六条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基础教育工作岗、民族教育工作岗 |
| 责任事项 |
1.准备责任:通过赤峰市教育局网站,公布本年度市优秀学生评选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2.受理责任:对于申报上来符合奖励条件的学生应当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3.审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人员承办。②对申报学生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按申报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③如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交。④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批。 4.公示、转报责任: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组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在赤峰市教育局网站上公示。 5.签批责任:制发表彰文件对审批通过的对象进行签批。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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