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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 权力序号 | 4 |
|---|---|
| 事项编码 | jyjl0004 |
| 事项名称 |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 第十六条 强化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和督导评估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高中阶段评选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可获得普通高等学校保送生资格。对德育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要进行表彰奖励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组织人事与教师工作岗 |
| 责任事项 |
1.准备责任:通过赤峰市教育局网站,公布本年度市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及中小学名教师、名校长评选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2.受理责任:对于申报上来符合奖励条件的教师、教育工作者、班主任、先进个人、先进集体以及中小学教师、校长应当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3.审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人员承办。②对申报教师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教师,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按申报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③如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交。④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批。 4.公示、转报责任:①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组提出的候选教师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教师名单,在赤峰市教育局网站上公示。②经公示过的拟奖励教师名单,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赤峰市教育局转报或批准奖励。 5.签批责任:制发表彰文件对审批通过的对象进行签批。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会《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内教发〔2014〕68号)第三条(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地推荐评审过程中,将根据情况安排实地调研,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戴帽推荐。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省(区、市)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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