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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6 |
|---|---|
| 事项编码 | jycf0026 |
| 事项名称 | 对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6月22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组织人事与教师工作岗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教师资格证的真假有所怀疑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有立案责任 ; 2.调查责任:发证机关负责调查核实; 3.审查责任: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要求,发证机关负责审查; 4.告知责任:发证机关在调查审查完毕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假资格证书一经查实,予以没收,并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并予以警告。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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