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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7 |
|---|---|
| 事项编码 | jycf0027 |
| 事项名称 |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颁布机关:教育部,施行日期: 1999年9月13日)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颁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施行日期:2003年10月1日) 第二十三条 未按本规定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未按本规定开展教师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组织人事与教师工作岗 |
| 责任事项 |
"立案责任: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应立案调查。
调查责任 :调查取证 审查责任:进一步审查事实真相 告知责任:把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 决定责任: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送达责任:把调查决定结果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1995年12月12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二)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颁布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8年3月15日) 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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