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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年度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jyjc0002 |
| 事项名称 | 民办学校年度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和监督。"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教育督导与监察室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检查后监管,依法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行政规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同1. 【行政规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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