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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权力序号 3
事项编码 jyjc0003
事项名称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责任主体 克旗教育局
承办机构 发展规划与财务审计工作岗
责任事项

"1.准备责任:向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单位发出通知,告知经费使用情况及传达政策等信息。

2.实施责任:指导、培训学校及教育机构单位使用好资金。

3.结果处理责任:审计部门对各个单位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每年度将年初预算及决算向社会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按照《会计法》依法入账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责任。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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