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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卫生工作检查

权力序号 4
事项编码 jyjc0004
事项名称 学校食品卫生工作检查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6月4日国家教委令10号 卫生部令1号发布)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2.【部门规章】《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责任主体 克旗教育局
承办机构 发展规划与财务审计工作岗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告知责任:对违法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检查后监管,依法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行政规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同1.

4.【行政规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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