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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工作检查

权力序号 6
事项编码 jyjc0006
事项名称 校园安全工作检查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第23号)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责任主体 克旗教育局
承办机构 应急与安全管理工作岗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路线、检查人员、明察或暗访;检查单位需持隐患整改通知书。

2、检查责任:检查单位应当以文件规定检查内容为标准,不得超越检查内容范围;

3、处理责任: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15日内,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承认检查结果。并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整改。

4、监管责任:强化区教育局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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