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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工作检查
| 权力序号 | 6 |
|---|---|
| 事项编码 | jyjc0006 |
| 事项名称 | 校园安全工作检查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第23号)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应急与安全管理工作岗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路线、检查人员、明察或暗访;检查单位需持隐患整改通知书。 2、检查责任:检查单位应当以文件规定检查内容为标准,不得超越检查内容范围; 3、处理责任: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15日内,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承认检查结果。并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整改。 4、监管责任:强化区教育局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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