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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7 |
|---|---|
| 事项编码 | jyjc0007 |
| 事项名称 | 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语言文字使用情况,其主要职责是:(八)教育、民族事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组织人事与教师工作岗 |
|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责任: 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的内容; 公安、民政、建设、交通、文化、体育、卫生、旅游、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2.督促整改责任:督促不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整改 3.事后监管责任:通报检查结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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