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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管理监督
| 权力序号 | 8 |
|---|---|
| 事项编码 | jyjc0008 |
| 事项名称 | 对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管理监督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修正本)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2.【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3.【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6月4日国家教委令10号 卫生部令1号发布)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4.【部门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7月25日教育部令第13号公布)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指导全国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岗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监督指导各学校国防、卫生、体育、艺术教育落实情况。 2、处置责任:对未落实工作条例的学校予以告知,并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学校移送旗教育局局务会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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