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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34 |
|---|---|
| 事项编码 | jycf0034 |
| 事项名称 | 对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基础教育工作岗、民族教育工作岗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公民、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行为时,应当立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予以立案的案件,应当要求填写立案报告表。 2.调查责任:①实施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证件。②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③搜集证据时可采取抽样取证方法,对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保存的,可以批准先行登记保存。④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⑤调查终结为当事人出具《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 3.审查责任:①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违法行为。②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教育行政处罚法决定书》。②教育行政处罚法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①执行罚缴分离制度。②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财政部统一印发的罚款收据,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场所。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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