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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的行政检查
| 权力序号 | 10 |
|---|---|
| 事项编码 | jyjc0010 |
| 事项名称 | 对学校的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岗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监督体育教育落实情况。 2、处置责任:对未落实工作条例的学校予以告知,并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学校移送旗教育局局务会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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