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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材选用情况的检查

权力序号 11
事项编码 jyjc0011
事项名称 对教材选用情况的检查
设定依据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责任主体 克旗教育局
承办机构 基础教育工作岗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对教材选用情况的检查 

2、处置责任:对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学校予以告知,并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学校移送旗教育局局务会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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