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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教材编写出版单位的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的检查
| 权力序号 | 12 |
|---|---|
| 事项编码 | jyjc0012 |
| 事项名称 | 对各教材编写出版单位的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的检查 |
| 设定依据 |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基础教育工作岗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各教材编写出版单位的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的检查。 2、处置责任:对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出版的单位予以告知,并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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