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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教材编写出版单位的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的检查

权力序号 12
事项编码 jyjc0012
事项名称 对各教材编写出版单位的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的检查
设定依据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责任主体 克旗教育局
承办机构 基础教育工作岗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各教材编写出版单位的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的检查。

2、处置责任:对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出版的单位予以告知,并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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