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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师资格的检查
| 权力序号 | 13 |
|---|---|
| 事项编码 | jyjc0013 |
| 事项名称 | 对教师资格的检查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基础教育工作岗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学校或其他课外辅导机构在职教师的教师资格的检查。 2、处置责任:对选用没有教师资格证或伪造教师资格证的教师的单位予以告知,并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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