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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

权力序号 40
事项编码 jycf0040
事项名称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日期:2009年8月 27日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颁布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8年3月6日) 第十八条 第二款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1995年12月12日)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4.【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颁布机关:教育部,施行日期:2000年9月23日)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责任主体 克旗教育局
承办机构 党务办公室、教育督导和监察室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应立案调查
调查责任:调查取证
审查责任:进一步审查事实真相
告知责任:把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
决定责任: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送达责任:把调查决定结果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日期:2009年8月27日起)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颁布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8年3月6日)  
第十八条 第二款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1995年12月12日)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4.【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颁布机关:教育部,施行日期:2000年9月23日)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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