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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的检查
| 权力序号 | 15 |
|---|---|
| 事项编码 | jyjc0015 |
| 事项名称 | 对学校的检查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基础教育工作岗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学校资质、设立审核、批准、注册的检查。 2、处置责任:对未批先建的学校予以告知,并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6、事后监管责任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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