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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的检查

权力序号 15
事项编码 jyjc0015
事项名称 对学校的检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责任主体 克旗教育局
承办机构 基础教育工作岗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学校资质、设立审核、批准、注册的检查。

2、处置责任:对未批先建的学校予以告知,并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6、事后监管责任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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