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克旗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依法行政 > 本级权责清单 > 教育局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查考务费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jyzs0001
事项名称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查考务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自1995年9月3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九条(五)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责任主体 克旗教育局
承办机构 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责任事项

1.事前责任:公布和宣传成普通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政策和征收标准和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                  2.受理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受理材料符合的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自1995年9月3日起执行                                  1、私自拟定收费金额;                2、不公开收取,项目不清;            3、不遵照规定的其他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代收--上缴
备注
友情链接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