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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查考务费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jyzs0001 |
| 事项名称 |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查考务费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自1995年9月3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九条(五)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
| 责任事项 |
1.事前责任:公布和宣传成普通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政策和征收标准和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 2.受理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受理材料符合的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自1995年9月3日起执行 1、私自拟定收费金额; 2、不公开收取,项目不清; 3、不遵照规定的其他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代收--上缴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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