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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11150425MB0U50224E4001005001000
事项名称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责任主体 克旗教育局
承办机构 基础教育工作岗、民族教育工作岗、发展规划与财务审计工作岗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确认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依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对受教育者的申诉作出裁决。

4.备案责任:对受教育者的申诉作出裁决进行登记备案。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理→拟定意见→裁决→送达→结案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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