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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MB0U50224E4001005002000 |
| 事项名称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根据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教育督导和监察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组评估审议。 3.决定责任:对教师申述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述成立的责令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停止侵犯其合法权益。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申述裁决。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理→拟定意见→裁决→送达→结案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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