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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修改事后备案
| 权力序号 | 3 |
|---|---|
| 事项编码 | jyqt0003 |
| 事项名称 | 民办学校章程修改事后备案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发展规划与财务审计工作岗 |
| 责任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未及时备案的; 2、未向社会进行公告的;3、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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