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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办学权的备案
| 权力序号 | 5 |
|---|---|
| 事项编码 | jyqt0005 |
| 事项名称 | 对学校办学权的备案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发展规划与财务审计工作岗 |
| 责任事项 |
"1.申请。申请人出具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正式通过的文件及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材料,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告知补正材料。初审,发送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签章)。 3.审查。签署审核意见。 4.决定。制作准予备案的批复,决定书、送达回证,办理结果告知(签章)。 5.送达。将审批结果相关文件送达申请人。"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未及时备案的; 2、未向社会进行公告的;3、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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