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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学籍、教学管理制度的备案

权力序号 6
事项编码 jyqt0006
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学籍、教学管理制度的备案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责任主体 克旗教育局
承办机构 发展规划与财务审计工作岗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查阅文件和资料
3、决定阶段责任:审核确认办理相关手续或做出不予确认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监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未及时备案的; 2、未向社会进行公告的;3、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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