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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权力序号 7
事项编码 jyqt0007
事项名称 对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责任主体 克旗教育局
承办机构 发展规划与财务审计工作岗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后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无需备案的说明理由),制作备案函件或无需备案函件,当场交办件人;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未及时备案的; 2、未向社会进行公告的;3、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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