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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的备案

权力序号 8
事项编码 jyqt0008
事项名称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的备案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责任主体 克旗教育局
承办机构 基础教育工作岗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和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上传部门网上公告,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未及时备案的; 2、未向社会进行公告的;3、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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