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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的备案
| 权力序号 | 8 |
|---|---|
| 事项编码 | jyqt0008 |
| 事项名称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的备案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基础教育工作岗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和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上传部门网上公告,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未及时备案的; 2、未向社会进行公告的;3、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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