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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强制措施

权力序号 3
事项编码 lcqz0003
事项名称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强制措施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对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0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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