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客户端

政务服务投诉

蒙速办

蒙企通

克什克腾旗
微信公众号

安全生产举报

收缴采伐许可证
| 权力序号 | 4 | |
|---|---|---|
| 事项编码 | lcqz0004 | |
| 事项名称 | 收缴采伐许可证 |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检查之日起1个月内未纠正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一)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 (二)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 (三)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0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 第四款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森林、林木的采伐情况,对采伐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收缴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公安局 | |
| 责任事项 |
|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 备注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