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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强制措施
| 权力序号 | 5 | |
|---|---|---|
| 事项编码 | lcqz0005 | |
| 事项名称 |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强制措施 |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本) 第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公安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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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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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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