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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强制措施

权力序号 5
事项编码 lcqz0005
事项名称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强制措施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本) 第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决定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当事人履行决定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 制作现场笔录;
(八)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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