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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林业行政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 权力序号 | 8 | |
|---|---|---|
| 事项编码 | lcqz0008 | |
| 事项名称 | 办理林业行政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数额。"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公安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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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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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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