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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恢复草原植被
| 权力序号 | 11 | |
|---|---|---|
| 事项编码 | lcqz0011 | |
| 事项名称 | 代为恢复草原植被 |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草原管理股 | |
| 责任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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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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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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