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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更新 验收"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lcqr0001
事项名称 "采伐更新 验收"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检查验收申请,并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查。
2.审查责任:收到检查验收申请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采伐迹地更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依据林木成活率、保存率等技术指标,确认更新造林是否合格。现场审查工作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3.决定责任:现场审查后,如合格则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文件,并告知申请人可携带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林政部门申请确权,如不合格则出具审查结果告知文书。
4.送达责任:依规将证明文件或审查结果告知文书送达申请人。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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