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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治沙验收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1115042574387506XC4150764003000
事项名称 营利性治沙验收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2.【部门规章】《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发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治理方案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组织检查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治理。   对验收合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治理合格证明文件,依法申请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森林草原技术推广中心治沙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检查验收申请,并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查。
2.审查责任:收到检查验收申请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按照治理任务方案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对任务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依据林木成活率、保存率等技术指标及治理成效,确认治理任务完成是否合格。现场审查工作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3.决定责任:现场审查后,如合格则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文件,并告知申请人可携带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林政部门申请确权,如不合格则出具审查结果告知文书。
4.送达责任:依规将证明文件或审查结果告知文书送达申请人。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防沙治沙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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