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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治沙验收
| 权力序号 | 2 |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74387506XC4150764003000 | |
| 事项名称 | 营利性治沙验收 |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2.【部门规章】《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发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治理方案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组织检查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治理。 对验收合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治理合格证明文件,依法申请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森林草原技术推广中心治沙站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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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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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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