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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工程种苗造林补助、退耕补助、完善政策补助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1115042574387506XC4150564010000
事项名称 退耕还林工程种苗造林补助、退耕补助、完善政策补助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 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森林草原技术推广中心林工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材料,到现地逐一核实,真实有效提供退耕还林相关政策兑现依据。
3.决定责任: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和政策兑现进行张榜公布,履行公示制度。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给付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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