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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 权力序号 | 3 | |
|---|---|---|
| 事项编码 | lcjf0003 | |
| 事项名称 |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 自2011年1月25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争取在财政拨款和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份额,用于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林木良种推广使用资金。"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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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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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给付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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