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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权力序号 4
事项编码 lcjf0004
事项名称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材料,到现地逐一核实,真实有效提供退耕还林相关政策兑现依据。
3.决定责任: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和政策兑现进行张榜公布,履行公示制度。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 第三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参与和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给付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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