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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权力序号 5
事项编码 1115042574387506XC4150564012000
事项名称 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第三款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森林草原保护中心公益林管理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材料,到现地逐一核实,真实有效提供退耕还林相关政策兑现依据。
3.决定责任: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和政策兑现进行张榜公布,履行公示制度。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森林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二)挪用、挤占、截留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与承担管护责任的公益林责任单位和个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公益林毁损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给付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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