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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权力序号 | 5 |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74387506XC4150564012000 | |
| 事项名称 | 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第三款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森林草原保护中心公益林管理站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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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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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给付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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