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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 权力序号 | 6 |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74387506XC4150564013000 | |
| 事项名称 | 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9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 第四十五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二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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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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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给付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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