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克旗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依法行政 > 本级权责清单 > 林草局

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权力序号 6
事项编码 1115042574387506XC4150564013000
事项名称 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9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 第四十五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二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因扑救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查责任:对事故进一步调查,搜集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给付
备注
友情链接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