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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权力序号 3
事项编码 1115042574387506XC4150864003000
事项名称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森林草原保护中心森防站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行政奖励办法,制定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组织辖区内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奖励申请,审核后,报旗人民政府。
3、审核公示责任:对批准的奖励名单进行张榜公示。
4.表彰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一条 森检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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