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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奖励

权力序号 4
事项编码 1115042574387506XC4150864004000
事项名称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奖励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与违反森检法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在封锁、消灭森检对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森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获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效益的;   (四)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作出重要贡献的。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1990年1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积极宣传、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法规,与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对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控制、扑灭等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森林植物检疫技术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贡献的; (四)对防止检疫性病虫传播、蔓延、挽回经济损失有突出成绩的; (五)积极配合森检工作,贯彻执行检疫法规成绩显著的。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森林草原保护中心森防站
责任事项

1.准备责任:通过市林草局网站,公布对森林植物检疫方面作出贡献的准备奖励的公告,以及申报截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2.审查责任:①对申报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查。②通过资格审查的,由治沙造林科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③再由治沙造林科协调组织专家组、评审组进行再审,再次形成评审报告,最后由党组会审核。  

3.公示责任:将拟奖励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在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上报赤峰市政府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一条森检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第二十七条森检人员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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