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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权力序号 5
事项编码 1115042574387506XC4150864001000
事项名称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林业部令第1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选育林木良种,并对选育林木良种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行政奖励办法,制定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组织辖区内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奖励申请,审核后,报旗人民政府。
3、审核公示责任:对批准的奖励名单进行张榜公示。
4.表彰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 第三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参与和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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