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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lcqt0001
事项名称 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本)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克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备案材料,存在不符合规定内容的,要在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对未进行种子经营许可备案的,由林业和草原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并予以警告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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