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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lcjc0002
事项名称 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组织责任:①根据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②制定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标准)、检查方法,通知受检单位(个人)。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对确定检查的单位(个人)按检查方案要求进行检查。③检查是否存在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③对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是否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是否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进行检查。④对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是否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检查。⑤不得接受受检单位(个人)的宴请、礼金。

3.结果处理责任:①检查结束形成报告,提出检查意见。②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③有违法事实的移交有权处罚的机构进一步调查,作出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部门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公告。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版)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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