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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2 | |
|---|---|---|
| 事项编码 | lcjc0002 | |
| 事项名称 | 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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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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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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