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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2 | |
|---|---|---|
| 事项编码 | lcjc0003 | |
| 事项名称 | 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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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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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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