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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狩猎活动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加工、运输、邮寄、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6
事项编码 lcjc0006
事项名称 对狩猎活动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加工、运输、邮寄、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九条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物价、经贸、公安、生态环境、草原监理、交通、邮电、商业、供销、医药、海关等部门,对狩猎活动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加工、运输、邮寄、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出示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制发的检查证件。"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抽样的企业按照物种、性质、规模、场地等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进行整改。
3、移送责任:对行政违法行为,及时移送  执法机构予以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对被抽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被抽查单位有重大问题的,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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