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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检查

权力序号 7
事项编码 lcjc0007
事项名称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检查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6年)》(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经贸、公安、环境保护、草原监理、交通、邮电、商业、供销、医药、海关等部门,对狩猎活动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加工、运输、邮寄、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出示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制发的检查证件。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组织责任:①根据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②制定对狩猎活动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加工、运输、邮寄、进出口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标准)、检查方法,通知受检单位(个人)。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对确定检查的单位(个人)按检查方案要求进行检查。②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需出示执法证检查。③检查收购、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持有旗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④检查携带、运输、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持有旗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⑤检查进出口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是否持有贸易合同、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由所在地的旗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是否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⑥检查猎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已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⑦不得接受受检单位(个人)的宴请、礼金。

3.结果处理责任:①检查结束形成报告,提出检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②有违法事实的移交有权处罚的机构进一步调查,作出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对检查整改后仍不具备条件或不合格的企业予以注销并公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版)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版)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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