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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检查
| 权力序号 | 7 | |
|---|---|---|
| 事项编码 | lcjc0007 | |
| 事项名称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检查 |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6年)》(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经贸、公安、环境保护、草原监理、交通、邮电、商业、供销、医药、海关等部门,对狩猎活动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加工、运输、邮寄、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出示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制发的检查证件。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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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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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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