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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采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珍稀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8 | |
|---|---|---|
| 事项编码 | lcjc0008 | |
| 事项名称 | 对从事采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珍稀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2012年)》(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修正)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采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珍稀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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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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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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