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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采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珍稀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8
事项编码 lcjc0008
事项名称 对从事采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珍稀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2012年)》(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修正)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采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珍稀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组织责任:①根据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②制定对珍稀林木采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标准)、检查方法,通知受检单位(个人)。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对确定检查的单位(个人)按检查方案要求进行检查。③检查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的,是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④检查采集自治区重点保护的珍稀林木,是否取得采集证,并交纳珍稀林木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情况。⑤检查是否存在出售、收购、加工、运输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和古树行为。⑥检查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自治区重点保护的珍稀林木的,是否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运输的,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⑦不得接受受检单位(个人)的宴请、礼金。

3.结果处理责任:①检查结束形成报告,提出检查意见。②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③有违法事实的移交有权处罚的机构进一步调查,作出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2012年)》第二十四条从事珍稀林木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版)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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