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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权力序号 4
事项编码 lcxk0004
事项名称 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猎捕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旗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为了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需要捕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进行种群数量和危害情况调查,按上款规定办理。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移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野生动物活体或产品说明、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证明等),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管,严格执行上级部门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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