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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权力序号 | 4 | |
|---|---|---|
| 事项编码 | lcxk0004 | |
| 事项名称 | 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猎捕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旗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为了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需要捕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进行种群数量和危害情况调查,按上款规定办理。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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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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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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